在建設活動中,參與建設活動的各方主體主要有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材料供應商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在建設主體中,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始終處于強勢地位,他們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建設工程質量的形成。這就要求對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行為加以限制,以保護其他各方主體的合法(合理)權利不受侵害。同時,也要保障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權利。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積累了大量的工程經驗和教訓,并借鑒世界發達國家的建設立法的成果,制定了一系列的建設法規。但是這些建設法規還有很多疏漏和執行不力的情況存在,導致工程質量事故頻繁發生。因此,制定和細化與《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配套的建設法規已是當務之急。
具體明確各個建設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修訂不合理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是減少工程質量損失和杜絕工程質量事故的有效途徑。
在本文中,筆者從各個建設主體出發,就當前建設領域比較突出的有悖質量責任公平原則的問題進行探討。
一、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是建設市場活動中重要主體之一。建設單位控制著建設工程全部投資,并且是該投資行為的最大受益者。在我國建設市場全面處于買方市場的條件下,建設單位不僅具有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的主動權,建設行為的監督管理控制權,還具有拒絕支付雇傭款項的權利,因此建設單位相對其他建設主體享有充分的權利,它的優勢地位相當突出。
享有權利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對于建設單位應該落實何種責任呢?根據國際慣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該實行業主負責制,建設單位可以自行負責管理建設行為,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其他機構代為管理。也就是說,建設單位在遵守國家建設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前提下具有管理建設行為的絕對自主權,同時也應該承擔因管理行為失誤或不當所導致的質量損失和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連帶責任。
但是,我國現在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時期,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許多建設單位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投資業主,還有一些建設單位根本不具備獨立管理建設投資的能力。建設單位貪贓枉法,濫用權利的現象大量存在,因此造成的投資浪費和質量事故屢見不鮮。在這樣的條件下實行業主負責制只能導致建設市場更加混亂。因此,在我國現階段有必要對建設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和有效監控,作為向最終實行業主負責制的過渡。對政府投資和國有投資工程實施全面政府管理,政府投資和國有投資業主根據工程的性質和規模委托國家或地方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工程項目管理機構代行管理職能,同時轉變各事業單位基建處的職能,將其權利和責任限制在建設工程的日常維護之內;對房地產企業,要嚴格資質等級的審定和項目審批工作;對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私人建設投資實行委托開發;對鄉鎮業主投資工程(包括農民自建工程)實施有效監控。
當前,另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是國有投資工程建設單位質量責任主體不明確,導致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釀成重大的工程質量事故。國有投資工程出現質量問題,追究政府部門的行政責任實質上是追究國家的責任,也就相當于政府部門并沒有承擔質量責任。因此,為了體現公平原則,在追究政府部門質量責任的同時,應該將質量責任進一步落實到人。追究建設工程負責人的責任,強化責任人的責任和風險意識,才會真正督促政府部門對其建設行為認真負責。
二、設計單位
設計單位經過資質審查具有從事工程設計的特許權,通過設計招投標又獲得了一個建設工程的設計權和獲利權,同時設計單位也必然要承擔工程設計的質量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設工程的方案設計獲得規劃部門的審批后,設計單位開始工程技術設計任務。設計單位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要求及地質勘察報告,對工程進行全面策劃、構思、設計和描繪,最終形成設計說明書和圖紙等設計文件。設計文件是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的標準性文件,也是監理單位進行施工監理的重要依據,因此設計文件的質量決定了建設工程的“先天”質量。
從1999年某地工程質量大檢查的結果來看,設計不規范、存在明顯缺陷的現象還很嚴重。如,盲目套用設計圖紙來執行強制性設計標準和安全標準,設計不符合地區抗震強度要求等等。這些設計上的缺陷致使建設工程“先天不足”,留下了無法彌補的質量隱患。數據統計顯示,由設計因素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在質量事故中占有相當的比重。因此,規范設計單位的設計行為,提高設計質量已經成為一個需要重視的問題。筆者認為,在要求設計單位嚴格遵守國家規范和標準之外,加重設計單位因設計失誤而導致的工程質量損失和事故的經濟賠償責任也是一個非常有效的手段。過輕的設計質量賠償責任容易使設計單位產生了懈怠心理,設計單位有效投入不足,缺乏應有的細心與耐心,最終釀成質量缺陷。
我國設計質量賠償責任的規定顯失公平。1996年7月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的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文本第6 2.2款規定:“由于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乙方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并根據損失程度向甲方償付賠償金,賠償金最多與免收的設計費金額相等”。根據此條規定,無論設計單位由于設計錯誤給建設單位帶來多么嚴重的經濟損失和質量責任,建設單位至多只能獲得相當于設計費的有限經濟賠償。一旦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根據新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此款規定應認定為顯失公平,屬于可撤銷條款。那么設計單位承擔的經濟賠償額度到底應該是多少呢?筆者認為,設計單位應該承擔因其設計錯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即直接損失和合理的間接損失。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合同法的公平原則,督促設計單位以更強的責任心進行工程設計,進而防止由設計失誤而導致的工程質量損失和事故。同時,也可以有效抑制設計掛靠現象的產生。
然而,要求設計單位承擔因其設計失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還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約。要想實現加重設計質量賠償責任的目的,首先必須解決以下一些問題:
1、提高工程設計收費費率,與國際市場接軌
根據(1992)價費字375號“設計收費標準說明”,不同工程等級和工程概算投資的民用建筑工程設計費率控制在工程概算投資額的1.1—2.0%,與國際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相比,這個費率水平明顯偏低。首先,低水平的工程設計費沿襲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收費標準,只重視國家計劃的完成,忽視了設計單位的經濟效益,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其次,工程設計收取成本價限制了設計單位技術人員的投入,進而影響了工程設計質量。在這樣低的收費標準下,要求設計單位承擔過大的設計質量賠償責任又會產生新的矛盾。
另外,對內資和外資設計單位采用不同的收費標準,不能要求二者承擔相同的設計質量責任。根據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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